被告人陳某某,男,1974年出生,漢族,大學本科文化,原中共黨員,1997年8月至2008年8月在原**中學任教;2008年9月至2012年8月在**中學任教;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在西鄉(xiāng)*中任教;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任原西鄉(xiāng)縣**鎮(zhèn)**初級中學校長;2013年9月至2017年8月任西鄉(xiāng)縣**鎮(zhèn)**九年制學校校長;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任西鄉(xiāng)*中黨支部副書記;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任西鄉(xiāng)*中黨支部書記,2020年7月3日被西鄉(xiāng)縣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;同年7月14日被西鄉(xiāng)縣教育體育局機關委員會免去西鄉(xiāng)*中黨支部書記,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西鄉(xiāng)縣**鎮(zhèn)**小學,住西鄉(xiāng)縣城**小區(qū)*號樓*單元*樓東。因涉嫌受賄罪,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。
本案由西鄉(xiāng)縣監(jiān)察委員會調查終結,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受賄罪,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權委托辯護人,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,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。
經(jīng)依法審查查明:
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西鄉(xiāng)縣**九年制學校校長期間,自2013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,每學期結束前在其辦公室或者宿舍,收受學校食堂承包人查某某給的10000元現(xiàn)金,連續(xù)八個學期,共計8次收受80000元,均被其用于家庭日常開支。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西鄉(xiāng)縣監(jiān)察委員會說明問題,并于4月2日將收受查某某的8萬元上繳。
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(jù)沒有異議,并自愿認罪認罰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,利用擔任校長管理學校事務的職務便利,多次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可以從寬處理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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